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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

搬运工:K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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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书名:《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

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附注。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二、适用范围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例如,甲公司在2x20年报告期内处置了唯一的子公司,并且于2x20年12月31日已经没有子公司,是否需要编制2x20年合并财务报表?本例中,甲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此,甲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编制2x20年合并财务报表。

与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外币报表的折算按照第十九章外币折算和第三十二章现金流量表进行会计处理;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关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按照第四十一章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处理。

三、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判断控制的第一要素,这要求投资方需要识别被投资方并评估其设立目的和设计、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机制、确定投资方及涉入被投资方的其他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利等,以确定投资方当前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1.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

被投资方可能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进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也可能是一个合伙企业、信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包括被投资方的一个可分割部分。

在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通常要结合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有助于识别被投资方的哪些活动是相关活动、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主导方以及涉入被投资方的哪一方能从相关活动中取得可变回报。

(1)被投资方的设计安排表明表决权是判断控制的决定因素。当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是通过持有其一定比例表决权或是潜在表决权的方式时,在不存在其他改变决策的安排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况判断控制。例如,在不存在其他因素时,通常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但是,当章程或者其他协议存在某些特殊约定(如,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比例通过)时,拥有半数以上但未达到约定比例等并不意味着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2)被投资方的设计安排表明表决权不是判断控制的决定因素。当表决权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不能作为判断控制被投资方的决定性因素,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可能由其他合同安排规定时,投资方应结合被投资方设计产生的风险和收益、被投资方转移给其他投资方的风险和收益,以及投资方面临的风险和收益等一并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控制的各环节都需要考虑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

【例34-1】A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A企业将全部资金用于对非关联方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增资,增资完成后,A企业持有C公司60%有表决权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40%有表决权的股份。根据协议,B公司将在3年后以固定价格回购A企业持有的C公司股份。C公司是专门建造某大型资产并用于租赁的项目公司,建造期为5年,A企业增资时,该资产已经建造了2年。

本例中,被投资方C公司的相关活动是用5年的时间建造某大型资产,之后以租金的方式取得回报。A企业增资时,C公司的资产建造已经开始,大多与建造事项有关的决策很可能已完成,当A企业的经营期限结束并将持有的C公司股份以固定价格出售给B公司时,C公司刚刚完成建造活动,尚未开始产生回报。因此,A企业并不能主导C公司的相关活动,而且A企业也无法通过参与C公司的相关活动取得可变回报,A企业是通过B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收回其投资成本并取得收益的,因此,即使A企业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也不能控制被投资方C公司。

2.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

(1)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被投资方为经营目的而从事众多活动,但这些活动并非都是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识别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目的是确定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不同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是不同的,应当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发展阶段、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融资活动。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例34-2】B投资公司由A资产管理公司设立,A公司持有B公司30%有表决权的股份,剩余70%的股份由与A公司无关联关系的公众投资者持有,这些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十分分散。此外,B公司还向其他公众投资者发行债务工具。B公司使用发行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所筹集的资金进行金融资产组合投资,并均投资于债务工具,这样,B公司将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和利息不能收回的信用风险。为此,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当所持金融资产组合投资出现违约事项时,B公司的权益工具持有人首先承担由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金额之后,剩余损失由债务工具持有人承担;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金额之前,A公司管理B公司的投资组合;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金额之后,由债务工具持有人指定的其他方管理B公司存在违约事项的资产及剩余金融资产的投资。

本例中,在未发生违约事项或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小于权益工具金额的情况下,B公司的相关活动是金融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而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的金额后,B公司的相关活动转变为对存在违约事项的资产及剩余金融资产投资的管理。同一公司不同时间的相关活动不同,需要进一步判断哪一相关活动为最显著影响其可变回报的相关活动。

(2)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不仅取决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还取决于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方式,例如,对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的方式,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给付薪酬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决策方式等。

相关活动一般由企业章程、协议中约定的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董事会)来决策,特殊情况下,相关活动也可能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等由其他主体决策,如专门设置的管理委员会等。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由合伙人大会决策,也可能由普通合伙人或者投资管理公司等决策。

被投资方通常从事若干相关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可能不是同时进行。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此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影响被投资方利润率、收入和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每一投资方有关上述因素的决策职权范围及其对被投资方回报的影响程度;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风险的大小。

【例34-3】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C公司。C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为药品研发和销售。根据C公司章程和合资协议的约定,在所研发药品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生产批准前,A公司可以单方面主导C公司药品研发活动,而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生产批准后,则由B公司单方面主导该药品的生产和营销决策。

本例中,C公司的药品研发、生产和营销活动均会对C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投资方在判断是否对C公司拥有权力时,除了需要结合上述四点进行综合分析以外,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不确定性和难易程度、被投资方成功开发药品并获取生产批准的历史纪录、产品定位、当前药品所处的开发阶段、所需开发时间、同类药品开发的难易程度、取得同类药品营销渠道的难易程度、开发完成后可实际控制该药品相关经营活动的投资方等。

3.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从事一系列对其回报产生显著影响的经营及财务活动,且需要就这些活动连续地进行实质性决策时,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将赋予投资方拥有权力。但在一些情况下,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表决权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有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

(1)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表决权是对被投资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确定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表决而持有的权利。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决定,或者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管理层多数成员(管理层决策由多数成员表决通过)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聘任时,无论该表决权是否行使,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下述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存在其他安排赋予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存在赋予其他方拥有表决权或实质性潜在表决权的合同安排,且该其他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时,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二是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例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必要的信息或存在法律法规的障碍,投资方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无法行使该表决权时,该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①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是否可从行权中获利等。实质性权利通常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某些情况下当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例34-4】投资方持有一份将于25天后结算的远期股权购买合同,该合同赋予投资方行权后能够持有被投资方的多数表决权股份。另外,能够对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最早时间是30天后才能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其他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现行的政策作出任何改变。

本例中,虽然投资方持有的远期股权购买合同25天后才能结算,不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是由于股东大会最早召开的时间在30天后,晚于远期合同的可行权日(25天后),在投资方执行远期合同之前,没有其他任何一方可以改变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有关的决策。因此,虽然该权利当前不可执行,但仍然为一项实质性权利。

对于投资方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即便投资方并未实际行使,也应在评估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予以考虑。

有时,其他投资方也可能拥有可行使的实质性权利,使得投资方不能控制被投资方。其他投资方拥有的可行使的实质性权利包括提出议案的主动性权利和对议案予以批准或否定的被动性权利,当这些权利不仅仅是保护性权利时,其他方拥有的这些权利可能导致投资方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②保护性权利。保护性权利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通常包括应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下同)行使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例如,少数股东批准超过正常经营范围的资本性支出或发行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的权利。再如,贷款方限制借款方从事损害贷款方权利的活动的权利,这些活动将对借款方信用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损害贷款方权利,以及贷款方在借款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扣押其资产的权利等。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但并不是所有在例外情况下行使的权利或在不确定事项发生时才能行使的权利都是保护性权利。例如,当被投资方的活动和回报已被预先设定,只有在发生某些特定事项时才需要进行决策,且这些决策将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这些特定事项引发的活动才属于相关活动,就此行使的权利就不是保护性权利。对于有权主导这些相关活动的投资者,在判断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事项是否已经发生。

对于被投资方作为特许权经营方(被特许人)的情况,特许经营协议通常赋予特许人保护特许品牌的权利,也赋予特许人一些与被特许人经营相关的决策权。一般而言,这些权利并不限制其他方作出对被特许人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权利,也不一定使得特许人当前有能力主导对被特许人的相关活动。被特许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能够自行决定其业务运营。在对被投资方进行分析时,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权利:一是当前有能力作出对被特许人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权利,二是有能力作出保护特许品牌的决策权利。被特许人的法律形式和资本结构等基本决策也可以由特许人之外的其他方行使并会对被特许人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当其他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当前有能力主导被特许人的相关活动时,特许人没有拥有对被特许人的权力。特许人提供的财务支持越少,特许人面临的被特许人的回报的可变性越小,则特许人就越有可能只拥有保护性权利。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通常包括如下三衿:一是投资方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二是投资方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三是投资方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投资方自己持有的表决权虽然只有半数或以下,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使其可以持有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表决权,从而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该类协议安排需确保投资方能够主导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表决,即,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按照投资方的意愿进行表决,而不是投资方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协商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

(3)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但没有权力。确定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关键在于该投资方现时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当其他投资方现时有权力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且其他投资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时,投资方就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当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即使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多数表决权,也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被政府、法院、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监管人等其他方主导时,投资方虽然持有多数表决权,但也不可能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被投资方自行清算的除外。

(4)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

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本部分以下同),应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赋予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①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投资方持有的绝对表决权比例或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越高,其现时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可能性越大;为否决投资方意见而需要联合的其他投资方越多,投资方现时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可能性越大。

【例34-5】A公司持有B公司48%有表决权股份,剩余股份由分散的小股东持有,所有小股东单独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均未超过1%,且他们之间或其中一部分股东均未达成进行集体决策的协议。

本例中,在判断A公司是否拥有对B公司的权力时,由于A公司虽然持有的B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8%)不足50%,但是,根据其他股东持有股份的相对规模及其分散程度,且其他股东之间未达成集体决策协议等情况,可以判断A公司拥有对B公司的权力。

②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潜在表决权是获得被投资方表决权的权利,例如,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远期股权购买合同或其他期权所产生的权利。确定潜在表决权是否赋予其持有者权力时需要考虑下列三方面:

一是潜在表决权工具的设立目的和设计,以及投资方涉入被投资方其他方式的目的和设计。

二是潜在表决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判断控制仅考虑满足实质性权利要求的潜在表决权。

三是投资方是否持有其他表决权或其他与被投资方相关的表决权,这些权利与投资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结合后是否赋予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例34-6】A公司与B公司分别持有被投资方70%及30%有表决权的股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期权合同规定,B公司可以在当前及未来两年内以固定价格购买A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方50%有表决权股份,该期权在当前及预计未来两年内都是深度价外期权(即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买方B公司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历史上,A公司一直通过表决权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本例中,B公司当前持有购买A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可行使期权,如果行使该期权,将使B公司持有被投资方80%有表决权的股份。但由于这些期权在当前及预计未来两年内都是深度价外期权,B公司无法从该期权的行使中获利,因此,这些期权并不构成实质性权利,在评估B公司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不应予以考虑。

【例34-7】A公司与其他两个投资方各自持有被投资方三分之一的表决权。除了权益工具外,A公司同时持有被投资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这些可转换债券可以在当前及未来两年内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转换为被投资方的普通股。按照该价格,当前该期权为价外期权,但非深度价外期权。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与A公司密切相关(例如,降低A公司的运营成本、确保稀缺产品的供应等)。如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A公司将持有被投资方60%的表决权。

本例中,可转换债券到期可转换为普通股且全部转换为普通股后,A公司将持有被投资方60%的表决权,而其他两个投资方各持有被投资方20%的表决权,据此可以判断A公司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并从中获益。因此,A公司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为实质性权利。A公司持有的表决权与实质性潜在表决权相结合,使得A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③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投资方可能通过持有的表决权和其他决策权相结合的方式使其当前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例如,合同安排赋予投资方能够聘任被投资方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多数成员,这些成员能够主导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相关活动的决策。但是,在不存在其他权利时,仅仅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的经济依赖(如供应商和其主要客户的关系)不会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例34-8】A公司持有B公司40%有表决权股份,其他12个投资方各持有B公司5%有表决权股份,且他们之间或其中一部分股东之间不存在进行集体决策的协议。根据全体股东协议,A公司有权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多数成员,董事会主导被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本例中,A公司持有的B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不足50%,且其他12个投资方各持有B公司5%有表决权股份,根据A公司自身持有股份的绝对规模和其他股东的相对规模,难以得出A公司对B公司拥有权力。但是,综合考虑全体股东协议授予A公司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多数成员,以及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集体决策的协议,可以判断A公司对B公司拥有权力。

④其他相关事实或情况。如果根据上述第①至③项所列因素尚不足以判断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应综合考虑投资方享有的权利、被投资方以往表决权行使情况及下列事实或情况进行判断:

一是投资方是否能够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这些关键管理人员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二是投资方是否能够出于自身利益决定或者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是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投票权。

四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例如,被投资方首席执行官与投资方首席执行官为同-人)。

五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这种特殊关系可能为投资方享有权力提供了证据。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依赖于投资方(例如,被投资方依赖于投资方提供经营活动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投资方为被投资方的大部分债务提供了担保,被投资方在关键服务、技术、供应或原材料方面依赖于投资方,投资方掌握了诸如专利权、商标等对被投资方经营而言至关重要的资产,被投资方依赖于投资方为其提供具备与被投资方经营活动相关专业知识等的关键管理人员等),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的程度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例如,投资方承担或有权获得被投资方回报的比例为70%,但仅持有不到半数的表决权)等。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表决权比例越低,否决投资方提出的关于相关活动的议案所需一致行动的其他投资者数量越少,投资者就越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运用上述证据,以判断是否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力。

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是通过表决权进行决策的情况下,当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不超过半数时,投资方在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和事实后仍不能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的,投资方不控制被投资方。

【例34-9】甲集团进行内部业务重组,将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的全资子公司乙和子公司丙进行整合,具体形式为,乙公司与甲集团签订托管经营协议,甲集团将丙公司托管给乙公司经营。托管协议主要条款为:托管范围包括丙公司的整体经营权,乙公司不仅拥有对丙公司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事项的权力,还拥有包括重大资产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力。具体而言,乙公司能够自主决定丙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任命以及丙公司的重大交易等重大事项。托管期限为长期,除经双方协商一致,甲集团不得随意终止委托关系。乙公司不向甲集团收取托管费用。托管期间,丙公司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乙公司享受或承担。

本例中,乙公司接受其控股股东甲集团委托,受托管理甲集团旗下丙公司。乙公司全面负责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包括决定丙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大的投融资活动,并且拥有对丙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权等。委托管理期限为长期,并且未经过乙公司同意,委托方不能单方面终止委托管理关系,因此乙公司拥有对丙公司的权力。乙公司不仅可以获得受托期间生产经营损益的回报,而且通过享有对丙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筹资活动的权利,乙公司实质上还享有和承担丙公司内在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因此乙公司享有丙公司的可变回报。乙公司通过主导丙公司的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表决,可以独立地对丙公司的可变回报施加影响。虽然乙公司在法律上的身份是基于委托管理合同的受托方,但乙公司基于合同产生的决策权范围广泛、受托期限长,享有受托期间重大的可变回报且甲集团不享有实质性罢免权,因此乙公司是决策的主要责任人,不是甲集团的代理人。综上,乙公司控制受托管理的丙公司。

【例34-10】A公司持有B公司45%有表决权股份,其他11个投资方各持有B公司5%有表决权股份。

本例中,根据A公司持有股份的绝对规模和与其他股东股份的相对规模难以判断A公司对B公司拥有权力。需要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提供的证据,以判断A公司是否拥有对B公司的权力。

(5)权力来自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常来自表决权,但有时,投资方对一些主体的权力不是来自表决权,而是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有关结构化主体的判断见第四十一章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由于主导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不是来自表决权(或类似权利),而是由合同安排决定,这无形中加大了投资方有关是否拥有对该类主体权力的判断难度。投资方需要评估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评估时,投资方通常应考虑下列四方面:

①在设立被投资方时的决策及投资方的参与度。在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时,投资者应考虑设立被投资方时的决策及投资方的参与度,以判断相关交易条款与参与特点是否为投资方提供了足以获得权力的权利。参与被投资方的设立本身虽然不足以表明参与方控制被投资方,但可能使参与方有机会获得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

②相关合同安排。投资方需考虑结构化主体设立之初的合同安排是否赋予投资方主导结构化主体相关活动的权利。例如,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清算权等可能为投资方提供权力的合同安排。在评估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权力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在这些合同安排中享有的决策权。

③仅在特定情况或事项发生时开展的相关活动。结构化主体的活动及其回报在其设计时就已经明确,除非特定情况或事项发生。当特定情况或事项发生时,只有对结构化主体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才属于相关活动。相应地,对这些相关活动具有决策权的投资方才享有权力。决策权依赖于特定情况或特定事件的发生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表示该权利为保护性权利。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作出的承诺。为确保结构化主体持续按照原定设计和计划开展活动,投资方可能会作出一些承诺(包括明确的承诺和暗示性的承诺),因而可能会扩大投资方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由此促使投资方更有动机获取足够多的权利,使其能够主导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投资方作出的确保此类主体遵守原定设计经营的承诺可能是投资方拥有权力的迹象,但其本身并不赋予投资方权力,也不会阻止其他方拥有权力。

【例34-11】A公司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主体C,A公司向主体C转让一个资产池,其中包含多笔A公司向不同的第三方发放的期限在12个月内的小额贷款。主体C经批准以该资产池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一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存续期为3年,存续期内分期发行,每期期限为1年。第三方投资者共认购该计划75%的份额(每个单一投资者认购的比例都小于0.5%),A公司认购剩余25%的份额。

根据主体C设立时订立的章程和协议安排,主体C唯一的经营活动是按照既定的还款计划向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并在收到款项后,在既定时间内扣除按与市场水平相当的费率计算的固定比例收取的手续费后,将款项按份额比例支付给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主体C日常活动的事务,如人事、财务、行政等管理事务均由与A公司和主体C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B负责管理并按市价收取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的所有相关资金流均由独立于各方的第三方银行D托管并按市价收取资金托管费。

如果主体C在既定还款时间收取既定的款项,主体C则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将收取的款项分配给投资者。如果主体C未能在既定的还款时间内收取既定的款项,主体C则先将已收取的款项按约定比例分配后支付给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剩余部分再支付给A公司。当应收款项出现违约时,A公司有权根据违约时间、抵押品情况、违约方信用等级调整主体C下一步的收款计划。当已收取的款项已经无法向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方进行足额支付时,主体C按照某一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应收款项全部出售给A公司,由A公司开展进一步的收款或者债务重组安排。

本例中,第一,首先判断主体C为结构化主体且为被投资方,A公司参与了主体C的设立。主体C设立的目的是管理和回收A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A公司在主体C设立时的安排,包括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较大份额(25%)、承担劣后偿付的风险(即,如果主体C未能在既定的还款时间内收取既定的款项,主,本C先将已收取的款项按约定比例分配后支付给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剩余部分再支付给A公司)以及A公司将以固定价格收回全部应收款项(当已收取的款项已经无法向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方进行足额支付时)的承诺均显示出A公司承担了重大的回报可变性,表明其有动机获取对主体C权力。

第二,确定主体C的相关活动是对违约应收款项的管理活动。原因在于:主体C在应收款项违约之前的活动仅仅是按照固定的还款计划向贷款人收取预先确定的款项并过手转交给投资方,同时收取固定比例的收款手续费,主体C的回报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应收款项出现违约时,A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管理违约应收款项并调整收款计划的方式,以及按照固定价格收回应收款项的约定都会对主体C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主体C的相关活动是对违约应收款项的管理活动,即使应收款项出售给A公司后,管理违约资产的活动由A公司开展而并非在主体C的法律框架下开展。

第三,在确定主体C的相关活动后,评估投资方对主体C的权力时,只应考虑与管理违约应收款项相关的权利,尽管该权利只会在应收款项发生违约的特定情况下才会被运用。当应收款项出现违约时,A公司有权调整主体C下一步的收款计划或者债务重组安排,因此,A公司享有对主体C的权力。

另外,结构化主体在设立后的运营中,由其法律上的权力机构表决的事项通常仅与行政事务相关,表决权对投资方的回报往往不具有重大的直接联系。因此,投资方在评估结构化主体设立目的和设计时,应考虑其被专门设计用于承担回报可变性的类型、投资方通过参与其相关活动是否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回报可变性等。

(二)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判断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的第二项基本要素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的并可能随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回报,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或者有正有负。投资方在判断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变动以及如何变动时,应当根据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例如,投资方持有固定利率的交易性债券投资时,虽然利率是固定的,但该利率取决于债券违约风险及债券发行方的信用风险,因此,固定利率也可能属于可变回报。再如,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属于可变回报,因为管理者是否能获得此回报依赖于被投资方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收益用于支付该固定管理费。其他可变回报的例子包括:.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资方发行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投资的价值变动。

1.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动性支持收取的费用或承担的损失、被投资方清算时在其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税务利益,以及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的未来流动性。

2.其他利益持有方无法得到的回报。例如,投资方将自身资产与被投资方的资产一并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达到节约成本、为稀缺产品提供资源、获得专有技术或限制某些运营或资产,从而提高投资方其他资产的价值。

投资方的可变回报通常体现为从被投资方获取股利。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投资方有时无法通过分配被投资方利润或盈余的形式获得回报,例如,当被投资方的法律形式为信托机构时,其盈利可能不是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投资方的投资目的为出发点,综合分析投资方是否获得除股利以外的其他可变回报,被投资方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不能获取可变回报。

另外,即使只有一个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也不能说明只有该投资方才能获取可变回报。例如,少数股东可以分享被投资方的利润。

【例34-12】见【例34-11】。由于A公司认购了主体C发行资产计划25%的份额,由此承担了主体C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时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重大风险。此外,A公司认购的份额还属于劣后偿付级别,且A公司将以固定价格收回全部应收款项(当已收取的款项已经无法向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方进行足额支付时),这些情况表明,与其他投资方相比,A公司承担了更大的回报可变性。A公司承担的可变回报与其对主体C所拥有的权力密切相关。

本例中,A公司通过行使其对主体C所拥有的权力主导主体C的相关活动(即对违约应收款项的管理),这一权力的实际行使情况将直接影响到A公司从主体C获得的可变回报。

综合上述及【例34-11】中的分析,A公司享有对主体C的控制权,应将主体C纳入合并范围。

(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判断控制的第三项基本要素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因此,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需要考虑其决策行为是以主要责任人(即,实际决策人)的身份进行还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此外,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时,投资方还需要考虑其他方是否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该投资方行使决策权。

1.投资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是相对于主要责任人而言的,代表主要责任人行动并服务于该主要责任人的利益。主要责任人可能将其对被投资方的某些或全部决策权授予代理人,但在代理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时,代理人并不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主要责任人的权力有时可以通过代理人根据主要责任人的利益持有并行使,但权力行使人不会仅仅因为其他方能从其行权中获益而成为代理人。

在判断控制时,代理人的决策权应被视为由主要责任人直接持有,权力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因此,投资方应当将授予代理人的决策权视为自己直接持有的决策权,即使被投资方有多个投资方且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有代理人。

决策者在确定其是否为代理人时,应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方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考虑下列四项:

(1)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在评估决策权范围时,应考虑相关协议或法规允许决策者决策的活动,以及决策者对这些活动进行决策时的自主程度。与该评估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与设计、被投资方面临的风险及转移给其他投资方的风险,以及决策者在设计被投资方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例如,如果决策者参与被投资方设计的程度较深(包括确定决策权范围),则可能表明决策者有机会,也有动机获得使其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利,但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足以认定决策者必然能够主导相关活动。允许决策者(如资产管理人)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范围越广,越能表明决策者拥有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该决策者一定是主要责任人。

(2)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可能会影响决策者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能力。其他方持有实质性罢免权或其他权利并不一定表明决策者是代理人。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罢免权并能够无理由罢免决策者的事实,足以表明决策者是代理人。当拥有此权利者超过一方,且不存在未经其他方同意即可罢免决策者的一方时,这些权利本身不足以表明决策者为其他方的代理人。在罢免决策者时需要联合起来行使罢免权的各方的数量越多,决策者的其他经济利益(即薪酬和其他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越强,则其他方所持有的权利在判断决策者是否是代理人时的权重就越轻。

在判断决策者是否是代理人时,应考虑其他方所拥有的限制决策者决策的实质性权利,这与考虑上述罢免权的方法相似。例如,决策者决策所需取得认可的其他方的数量越少,该决策者越有可能是代理人。在考虑其他方持有的权利时,应评估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及其对决策权的影响。

(3)决策者的薪酬水平。相对于被投资方活动的预期回报,决策者薪酬的比重(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决策者越有可能不是代理人。当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时,决策者有可能是代理人:一是决策者的薪酬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称;二是薪酬协议仅包括在公平交易基础上有关类似服务和技能水平商定的安排中常见的条款、条件或金额。决策者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可能是代理人。

(4)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的其他利益而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持有被投资方其他利益表明该决策者可能是主要责任人。对于在被投资方持有其他利益(如对被投资方进行投资或提供被投资方业绩担保)的决策者,在判断其是否为代理人时,应评估决策者因该利益所面临的可变回报的风险。评估时,决策者应考虑:

①决策者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薪酬和其他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决策者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越大,该决策者越有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②决策者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是否与其他投资方不同,如果是,这些不同是否会影响其行为。例如,决策者持有次级权益,或向被投资方提供其他形式的信用增级,表明决策者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决策者还应评估所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相对于被投资方回报总体变动的风险而言的程度。该评估主要应根据预期从被投资方的活动中得到的回报,但也应考虑决策者通过持有其他利益而承担的被投资方可变回报的最大风险。

综合上述四项因素的分析,当存在单独一方持有实质性罢免权并能无理由罢免决策者时,决策者属于代理人。除此以外,需综合考虑上述四项因素以判断决策者是否作为代理人行使决策权。

【例34-13】某主体A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一项投资计划,为众多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主体A在投资授权设定的范围内,以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作出决策,并拥有较大主导投资计划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包括具体资产的配置、买入卖出时点以及投资资产出现风险时(如信用违约等)的后续管理等。主体A按照计划资产净值的1%加上达到特定盈利水平后投资计划利润的20%收取管理费,该管理费符合市场和行业惯例,与主体A提供的服务相称。

本例假定:参与该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较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均小于0.5%且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该投资计划设有年度投资者大会,经出席该会议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2/3以上一致通过,可以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不存在可以无理由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的单独一方的投资者;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其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主体A对超过其2%投资以外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

本例中,由于没有任何一方可以无条件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因此,主体A在确定其是投资计划的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一步分析。

主体A对于投资计划享有较大的决策权,可以主导投资计划的相关活动。虽然投资计划设立了年度投资者大会,但由于投资者人数较多,且单个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太可能出现较多非关联的投资者集合在一起进行表决并否决主体A的情况。因此,结合主体A的决策权范围和其他方持有的权利,可以得出主体A拥有对该投资计划的权力。

主体A收取的管理费与其服务相称这一事实表明,主体A可能作为代理人行使权力。为进一步判断主体A是否为代理人,还需要考虑主体A持有的份额,主体A还持有该投资计划2%的份额,该投资加大了主体A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但该风险尚未重大到表明主体A是主要责任人的程度。

根据上述分析,主体A为该投资计划的代理人。

【例34-14】见【例34-13】。本例假定:在主体A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有权罢免主体A。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0%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主体A没有对超过该20%的投资承担任何额外损失的义务。

本例中,投资方有权在主体A违约时罢免主体A。由于该权利只有在主体A违约时才能行使,该权利属于保护性权利,但是,主体A通过与其服务相称的管理费以及20%的直接投资承担并有权获取投资计划的可变回报,且该回报的比重和可变动性均较为重大的情况表明,主体A通过对投资计划行使权力而影响其回报的金额和程度较大,主体A享有较大的实质性权利。因此,主体A为该投资计划的主要责任人。

在不同事实和情况下(例如,资产管理人的薪酬或其他因素不同),形成控制所要求的投资比例可能会不同。

【例34-15】见【例34-13】。本例假定:投资计划设有董事会,所有董事都独立于主体A,并由其他投资者任命。董事会每年任命资产管理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聘任主体A,主体A提供的服务可以由同行业的其他主体接替。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0%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主体A没有对超过该20%的投资承担任何额外损失的义务。

本例中,主体A收取的管理费以及持有的20%投资表明,主体A承担并有权获取投资计划的可变回报,并且该回报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足以表明其是主要责任人,但是,独立于主体A的投资者组成的董事会可以罢免主体A,这样,有权任命董事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罢免主体A的实质性权利。因此,应综合考虑董事会的构成、决策机制等情况判断该罢免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如果该罢免权属于实质性权利,则在分析主体A是否为代理人时,应给予该项实质性罢免权以更大的权重。因此,尽管主体A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并面临重大的可变回报风险,如果综合相关因素判断其他投资者享有实质性罢免权,则表明主体A是代理人。

【例34-16】见【例34-13】。本例假定:在主体A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有权罢免主体A。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5%的份额,主体A为该投资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了保证收回初始投资的承诺。

本例中,主体A拥有对该投资计划的实质性权利,其他投资者拥有的罢免权为保护性权利。尽管主体A通过管理费以及5%的投资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不足以表明主体A是主要责任人,但主体A为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本金收回的事实表明,主体A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较大,同时表明,主体A所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与其他投资者不同。这种情况下,应进一步结合投资计划可能的业绩情况,评估主体A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程度(包括考虑该项可变回报风险的差异是否会影响主体A的行为),从而判断主体A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2.实质代理人。

在判断控制时,投资方应当考虑与所有其他方之间的关系、他们是否代表投资方行动(即,识别投资方的实质代理人),以及其他方之间、其他方与投资方之间如何互动。上述关系不一定在合同安排中列明。当投资方(或有能力主导投资方活动的其他方)能够主导某一方代表其行动时,被主导方为投资方的实质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将其实质代理人的决策权以及通过实质代理人而间接承担(或享有)的可变回报风险(或权利)与其自身的权利一并考虑。

根据各方的关系,表明一方可能是投资方的实质代理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的关联方;因投资方出资或提供贷款而取得在被投资方中权益的一方;未经投资方同意,不得出售、转让或抵押其持有的被投资方权益的一方(不包括此项限制系通过投资方和其他非关联方之间自愿协商同意的情形);没有投资方的财务支持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其经营的一方;被投资方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与投资方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相同;与投资方具有紧密业务往来的一方,如专业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中一家重要客户的关系。

(四)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因此,实质上该部分的所有资产、负债及相关权益均与被投资方的其他部分相隔离,即:该部分的资产产生的回报不能由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其他部分使用,该部分的负债也不能用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资产偿还。

如果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及相关权益满足上述条件,构成可分割部分,则投资方应当基于控制的判断标准确定其是否能够控制该可分割部分,包括考虑该可分割部分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投资方是否有能力主导可分割部分的相关活动并据以从中取得可变回报等。如果投资方控制该可分割部分,则应将其进行合并。此时,其他方在考虑是否控制并合并被投资方时,应仅对被投资方的剩余部分进行评估,不包括该可分割部分。

【例34-1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x20年成立了一家合营企业丙公司,生产和销售一种特殊的建筑材料A,甲与乙共同控制丙公司。2x23年,甲公司想继续投资A材料的高端产品A1,由于种种原因,甲公司计划通过丙公司进行A1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因此,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安排:

在丙公司内部设立A1项目部,专门负责A1产品的生产和销售。A1项目部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甲公司提供。A1项目独立核算,产生的净利润全部归属于甲公司,其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A1产品净利润=销售A1产品的全部收入-能够直接归属于A1项目的全部成本税金及费用-按照约定的计算公式分配给A1项目的成本税金及费用

A1项目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全部归属于甲公司。A1项目的财务和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决策完全由甲公司作出,乙公司对此不干涉。

本例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丙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如果丙公司被其债务人起诉,要求以丙公司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则可能出现A1项目相关资产被用于偿还A项目负债的情况。因此,A1项目部并非可分割部分,不应认定为可分割部分。

【例34-18】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其主要经营活动为在B地块上开发住宅和商业地产项目。B地块的开发分三期执行,各期地块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分设三个独立子账套进行单独核算管理,但与各期开发相关的开发支出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法人主体进行清偿,各期项目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也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纳税主体进行统一申报和清算。各地块的相关经营决策互相独立,其经营损益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

本例中,虽然各期开发项目区分了三个账套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但是,这并不足以说明其中一期开发项目的有关资产、负债和权益均与其余各期的剩余部分相隔离。各期开发支出和相应税负仍以A公司作为单一主体进行清偿就表明某期资产并非仅承担与该期资产相关的负债,某期资产也并非与该期开发相关的负债的唯一支付来源。因此,本例中的各期开发项目并非可分割的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可分割部分。

(五)控制的持续评估

控制的评估是持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三项基本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有任何事实或情况表明控制的三项基本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了变化,投资方应重新评估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

1.如果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的行使方式发生变化,该变化必须反映在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评估中。例如,决策机制的变化可能意味着投资方不再通过表决权主导相关活动,而是由协议或者合同等其他安排赋予其他方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

2.某些事件即使不涉及投资方,也可能导致该投资方获得或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其他方以前拥有的能阻止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的决策权到期失效,则可能使投资方因此而获得权力。

3.投资方应考虑因其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而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敞口的变化带来的影响。例如,如果拥有权力的投资方不再享有可变回报(如与业绩相关的管理费合同到期),则该投资方将由于不满足控制三要素的第二要素而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

4.投资方还应考虑其作为代理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判断是否发生了变化。投资方与其他方之间整体关系的变化可能意味着原为代理人的投资方不再是代理人;反之亦然。例如,如果投资方或其他方的权利发生了变化,投资方应重新评估其代理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身份。

投资方有关控制的判断结论,或者初始评估其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结果,不会仅因为市场情况的变化(如因市场情况的变化导致被投资方的可变回报发生变化)而变化,除非市场情况的变化导致控制三要素的一项或多项发生了变化,或导致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

(六)投资性主体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可分割部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1)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投资性主体的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其目的是为这些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这是一个投资性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显著区别。

(2)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获得回报。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一般可能通过其设立目的、投资管理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退出战略等体现出来,例如,一个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可能说明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一般情况下的投资期限较长、制定了比较清晰的投资退出战略等,这些描述与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一致的;反之,一个基金的经营目的如果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者销售某种产品,则说明其不是一个投资性主体。

①向投资方或第三方提供投资相关服务。投资性主体为实现其经营目的,可能向投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支持等服务,这些服务并不影响该主体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即使这些服务构成其业务的重要部分,因为这些服务是投资性主体经营的延伸。

②向被投资方提供其他服务和支持。投资性主体可能向被投资方提供管理或战略建议服务,或者贷款或担保等财务方面的支持,当这些活动与其获取资本增值或者投资收益的整体目的一致,且这些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一项单独的重要收入来源时,该主体的经营目的仍然可能符合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当投资性主体设立专门为被投资方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的子公司时,该投资性主体应该合并这一子公司。

③投资目的及回报方式。主体有时出于多种目的投资于另一个主体,例如,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集团,发起设立了一家基金专门投资于一些尚处于研发初期的创新企业以获取资本增值。同时,企业集团与该基金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其中某项高科技产品研发成功,该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该基金的经营目的除了获取资本增值外,还包含了为其企业集团获取新产品开发的渠道,获取资本增值并不是该基金的唯一经营目的,因此,该基金不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

不符合投资性主体投资目的及回报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该主体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其他成员购买、使用、交换或开发被投资方的流程、资产或技术,该主体与被投资方就开发、生产、销售或提供产品或服务达成合营安排或其他协议,被投资方为该主体的借款提供财务担保或以被投资方的资产作为抵押,该主体的关联方持有的、可从所在集团其他成员处购买该主体持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购买选择权,该主体或所在集团其他成员与被投资方的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交易、且该交易属于被投资方或该主体经营活动的重大组成部分等。

当主体的投资战略是投资于同一个行业、地区或者市场的多个主体以在被投资方之间形成协同效应时,即使该主体存在上述非公允交易,该主体也不会仅因为被投资方之间的交易而被认定为不符合投资性主体。

④退出战略。投资性主体与非投资性主体的一个区别是投资性主体不打算无限期持有其投资。退出战略明确了其退出投资的时间表,没有退出战略,可能表明其计划无限期地持有相关投资。这是因为权益性投资和非金融资产投资通常是无限期持有。将有期限的债务工具持有至到期,可以视为存在退出战略,因为主体不可能无限期持有这类债务工具。没有退出战略的永续债投资,表明可能该主体计划无限期持有。仅针对违约事项的退出机制不被视为退出战略。

(3)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投资性主体定义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以公允价值作为其首要的计量和评价属性,因为相对于合并子公司财务报表或者按照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而言,公允价值计量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公允价值计量体现在:在会计准则允许的情况下,在向投资方报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投资;向其关键管理人员提供公允价值信息,以供他们据此评估投资业绩或作出投资决策。但投资性主体没有必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资产或其负债。

2.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投资性主体通常应当具备下列四个特征:一是拥有一个以上投资;二是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三是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四是该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存在。当主体不完全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时,需要审慎评估,判断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虽然缺少其中一个或几个特征,但该主体仍然符合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1)拥有一个以上投资。一个投资性主体通常会同时持有多项投资以分散风险、最大化回报,但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对另一投资性主体(该主体持有多项投资)的一项投资的主体也可能是投资性主体。当主体刚设立、尚未寻找到多个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或者刚处置了部分投资、尚未进行新的投资,或者该主体正处于清算过程中时,即使主体仅持有一项投资,该主体仍可能为投资性主体。另外,如果某项投资要求较高的最低出资额,单个投资方很难进行如此高额的投资时,可能设立投资性主体用以募集多个投资方的资金进行集中投资。

(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投资性主体通常拥有多个投资者,拥有多个投资者使投资性主体或其所在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获取除资本增值、投资收益外的收益的可能性减小。当主体刚刚设立、正在积极识别合格投资者,或者原持有的权益已经赎回、正在寻找新的投资者,或者处于清算过程中时,即使主体仅拥有一个投资者,该主体仍可能符合投资性主体的定义。还有一些特殊的投资性主体,其投资者只有一个,但其目的是为了代表或支持一个较大的投资者集合的利益而设立的。例如,某企业设立一个年金基金,其目的是为了支持该企业职工退休后福利,该基金的投资者虽然只有一个,但却代表了一个较大的投资者集合的利益,仍然属于投资性主体。

(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投资性主体通常拥有若干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既不是其关联方,也不是所在集团中的其他成员,这一情况使得投资性主体或其所在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获取除资本增值、投资收益外的收益的可能性减小。但是,关联投资者的存在并非表明该主体一定不是投资性主体。例如,某基金的投资方之一可能是该基金的关键管理人员出资设立的企业,其目的是更好地激励基金的关键管理人员,这一安排并不影响该基金符合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4)该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存在。投资性主体通常是单独的法律主体,但没有要求投资性主体必须是单独的法律主体。但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其所有者权益通常采取股权或者类似权益的形式(例如,合伙权益),且净资产按照所有者权益比例份额享有。然而,拥有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并且其中一些投资者可能仅对某类或某组特定投资拥有权利,或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净资产享有不同比例的分配权的情况,并不说明该主体不是一个投资性主体。

【例34-19】A有限合伙企业于2x20年设立,合伙年限为10年。根据合伙协议,A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是投资于有潜力高速增长的企业以实现资本增值。H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拥有A有限合伙企业1%的资本,并承担识别合适投资的责任,75%的有限合伙人向A有限合伙企业提供了99%的资本,这些有限合伙人与H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A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当年,没有合适的投资。2x21年,A有限合伙企业获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2x22年获得对其他5家经营公司的权益投资。除上述情况外,A有限合伙企业不从事其他活动。A有限合伙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和评价其投资,并向一般合伙人H公司和其他外部投资者提供这些信息。A有限合伙企业计划在合伙年限内以直接出售、推动某投资公司公开上市后出售该投资公司股份等方式处置这些投资。

本例中,A有限合伙企业在2x20年至2x22年符合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主要原因如下:一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主要由有限合伙人提供,并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二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唯一活动是向经营公司进行权益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A有限合伙企业有明确的退出战略;三是A有限合伙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和评价其投资,并向其投资者提供这些信息。

【例34-20】A技术公司设立B高新技术基金,以投资于高新技术创业公司而获取资本增值。A技术公司持有B高新技术基金70%的权益并且控制该基金,该基金其余30%的权益由其他10个不相关投资者持有。

A技术公司同时持有以公允价值购买B基金持有投资的选择权,如果行使该选择权,A技术公司将受益于B基金被投资者开发的技术。B基金没有明确的退出投资的计划,且B基金由该基金投资者代理人作为投资顾问管理。

本例中,即使B基金的经营目的是为资本增值而进行投资,并向其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B基金也不是投资性主体,主要原因如下:一是A公司持有购买B基金持有投资的选择权,B基金被投资方开发的资产将使A技术公司受益,这样,除资本增值外,B基金还提供了其他利益;二是B基金的投资计划不包括作为权益投资的投资退出战略,A技术公司持有的选择权并非由B基金控制,也不构成退出战略。

3.投资性主体的转换。

投资性主体的判断需要持续进行,当有事实和情况表明构成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三项要素发生变化,或者任何典型特征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其是否符合投资性主体。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其会计处理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理原则:终止确认与其他子公司相关资产(包括商誉)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子公司相关少数股东权益(包括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对该子公司的投资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将对该子公司的投资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处置价款,其与当日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子公司净资产(资产、负债及相关商誉之和,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转变日视为购买日,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七)对结构化主体的控制

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企业参与合伙企业、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理财产品等结构化主体的投资、发起设立或管理也日益普遍和多样化。对于发起设立、管理或投资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的相关规定,以控制为基础判断是否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实务中,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商业银行)发行多种形式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分析可变回报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其中,提供的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支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行衍生交易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符合市场或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等。商业银行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过去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至少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预期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频率。

2.商业银行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原因,以及作出这一决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预期未来出现类似触发事件时,是否仍将提供信用增级和支持(此评估应当基于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且应当考虑历史经验)。

3.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从理财产品获取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该对价是否公允,收取该对价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

如果商业银行根据控制的三要素判断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但在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向该理财产品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商业银行应当至少考虑上述各项事实和情况,重新评估是否对该理财产品形成控制。经重新评估后认定对理财产品具有控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对于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如具有类似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构成、投资者构成、商业银行参与理财产品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构成等)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应当按照一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评估。

【例34-21】2x20年4月,甲证券公司设立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A资管计划),并同时决定了该计划的目标规模、托管人等事项。乙银行是该资管计划的托管人。甲公司自2x20年4月1日起向客户推广A资管计划,并于当日结束推广。A资管计划的所有募集资金全部划入托管人乙银行开立的A资管计划托管专户。A资管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优先级投资人的投入金额为人民币18亿元;甲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购买全部风险级份额,金额为人民币0.2亿元,占本次资管计划所有募集金额的10%。

根据《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A资管计划的投资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主,优选高收益的优质债券,比如国债、地方政府债、优良的公司债等,以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等,并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相关合同约定,资管计划成立时,风险级份额净值与资管计划份额总净值的比例不低于10:100;存续期内,风险级份额净值与资管计划份额总净值的比例不低于4:100,否则甲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补充投入需增加的风险级份额。

该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份额自资管计划成立后每满1个月开放一次。每期优先级份额发行前,甲公司综合考虑风险级份额净值目前的占比情况以及自有资金可用头寸,以确定是否发行新的优先级份额,并确定本期的优先级预期收益率及规模上限等。资管计划存续期内,风险级份额可以在满足合同约定的风险级份额占比条件下,在持有满12个月后的每个开放期的首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业务。

资管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时,风险级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资管计划风险级份额应保障优先级份额的约定收益(即由甲公司定期制定并提前公布的每期预期收益率),并每月对优先级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当期投资有超额收益,甲公司享有全部超额收益。甲公司持有该资管计划风险级投资的全部份额,以风险级份额对应的全部资产为各期优先级客户的预期收益及本金回收提供有限保障。根据甲公司的估计,风险级投资所占份额足以吸收该资管计划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甲公司按前一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收取管理费。

根据该资管计划截至2x20年底所公布的8期收益结果来看,有3期实际收益率低于甲公司事先设定的预期收益率,但甲公司仍按原设定的预期收益率实际分配给优先级投资人,即甲公司在实际执行时以自己的风险级份额对应的资产及收益来保证优先级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及本金的回收。截至2x20年12月31日,该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净值为18亿元,风险级份额净值为7 500万元。

本例中,(1)从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来看,A资管计划的设立目的是运用所募集资金,选择比较优质的债权投资及其他收益较为固定、风险较低的投资,以获取较高收益。

(2)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相关活动的决策过程来看,基于资管计划的设立目的,A资管计划的主要经济活动是将募集资金进行债权投资等,以获取收益。因此,其相关活动是决定募集资金的规模、确定投资项目及每一期的预期收益并进行分配。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等相关活动,均由甲公司对该计划的运营状况进行分析后作出决策。

(3)从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来看,从上述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过程的分析可见,甲公司作为管理人在确定投资范围、作出投资决策及确定每一期优先级收益率方面拥有全部决策权,而优先级投资者不享有该权利。优先级投资人没有罢免或替换该计划管理人(即甲公司)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对该资管计划拥有权力。

(4)从评估投资方是否享有可变回报来看,甲公司作为管理人,按前一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收取管理费,这与市场上固定收益类资管计划的管理者薪酬相仿。甲公司的可变回报来自于其收取的管理费、在资管计划中投资的份额(10%~4%不等)所带来的收益、享有所有的超额收益以及对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补偿承诺。因此,甲公司享有资管计划的可变回报。

(5)从权力与回报之间是否相关来看,由于甲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对于该资管计划的相关活动具有决策权,同时作为风险级投资人首先承担了资管计划的下行风险同时享有所有的超额回报,所以甲公司可以运用其所享有的决策权影响其可变回报。

(6)从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来看,根据协议,优先级投资人不能罢免管理人(即甲公司),因此不存在一个罢免甲公司的机制。同时,基于前述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甲公司享有的决策权是广泛且实质的;甲公司因持有该资管计划其他权益,享有的超额收益以及对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补偿承诺,所承担的可变回报的风险是实质的,甲公司作为风险级投资者,首先承担了该资管计划投资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且甲公司的投资足以吸收该资管计划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因此其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与优先级投资者显著不同。所以,甲公司判断其是决策的主要责任人。

综上,甲公司拥有对A资管计划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并有能力运用其权力影响其回报,因此甲公司控制A资管计划。

【例34-22】乙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一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小额股票质押贷款组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9:1。优先级份额设有预期年化收益率,享有优先分配权;劣后级份额不设固定收益率,用于吸收初始损失以保护优先级投资者,并获取所有剩余回报。由于投资的基础资产有较好的质押物增信,按照过往经验数据,乙公司预计来自质押贷款发行方的信用风险和投资组合管理相关利率风险的整体风险波动导致本金亏损达到10%以上的可能性极小。

乙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政策进行决策,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管理该资产组合。乙公司按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加上达到特定盈利水平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利润的10%收取管理费,该管理费符合市场和行业惯例,与乙公司提供的服务相称。乙公司同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35%的劣后级份额,剩下65%的劣后级份额和所有优先级份额被众多分散且非关联第三方投资方持有。其他投资方可以通过简单多数表决无理由地罢免资产管理人。

本例中,乙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获取固定费用和与业绩挂钩的费用,这些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称,其收取的报酬使得其对增加基金价值的利益与其他投资方的利益一致。同时,由于乙公司持有35%的劣后级份额并获取相应报酬,其因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活动享有或承担重大可变回报及其波动风险。乙公司尽管需要根据被投资方的资管计划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政策进行运营,但目前有能力作出能够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决策,且因为其他投资方持有的罢免权被大量分散且非关联第三方的投资方所持有,此项罢免权利在控制分析中影响不大。本例中,乙公司重点关注因其劣后于优先级份额的劣后级权益份额承担的基金回报可变性敞口,其持有35%的权益使得承担被投资方损失和享有其回报权利的次级敞口重大到足以表明乙公司是主要责任人。综上,乙公司控制该资产管理计划。

如果本例中,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股权性投资或其他风险波动较大投资,且10%的劣后级权益可能无法吸收资产管理计划几乎所有的风险敞口,在此情况下需要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预期收益及波动性等综合因素进行分析,是否控制资产管理计划的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

四、合并程序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作为财务报表,必须符合财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包括真实可靠、内容完整、重要性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除了遵循财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外,还应遵循一体性原则,即,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由多个主体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作为整体来看待,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发生的经营活动都应当从企业集团这一整体的角度进行考虑,包括对项目重要性的判断。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视为同一会计主体的内部业务处理,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另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如果站在企业集团角度的确认和计量与个别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不同,还需要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就同一交易或事项予以调整。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涉及多个子公司,为了使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准确、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真实情况,必须做好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是保证母子公司财务报表各项目反映内容一致的基础。只有在财务报表各项目反映的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加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应统一要求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对一些境外子公司,由于所在国或地区法律、会计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确实无法使其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则应当要求其按照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重新编报财务报表,也可以由母公司根据自身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境外子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重编或调整编制的境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因受法律法规限制等境内不存在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2.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只有在反映财务状况的日期和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期间都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合并。为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统一企业集团内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以便于子公司提供相同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

对于境外子公司,由于当地法律限制确实不能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一致的,母公司应当按照自身的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子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可以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期间另行编制报送其个别财务报表。

3.对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其前提必须是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计量单位一致。外币业务比较多的企业应该遵循外币折算准则有关选择记账本位币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准则规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采用某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将境外经营纳入合并范围时,应该按照第十九章外币折算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收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资料。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由母公司合并有关项目的数额编制。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当要求子公司及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子公司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

(2)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3)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4)与母公司及与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购销交易、债权债务、投资及其产生的现金流量和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期初、期末余额及变动情况等资料;

(5)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和利润分配的有关资料。

(6)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其中,一般企业、金融企业等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第三十一章财务报表列报中的相关报表为基础,增加下列项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中:(1)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用于反映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等项目的金额;(2)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增加“少数股东权益”项目,用于反映非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合并资产负债表格式如表34-1所示。

2.合并利润表中:(1)在“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个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由母公司所有者享有的份额和非全资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的,当期合并利润表中还应在“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用于反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利润。(2)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分别反映综合收益总额中由母公司所有者享有的份额和非全资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总额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同时,在“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部分,区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两部分进行列示。合并利润表格式如表34-2所示。

3.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另外,参照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权益工具”、“专项储备”、“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目的列示,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应单列上述各栏目反映。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如表34-3所示。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格式与第三十二章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量报表格式基本相同。合并现金流量表格式如表34-4所示。

对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既有一般工商企业,又有金融企业等的,如果母公司在企业集团经营中权重较大,以母公司主业是一般企业还是金融企业确定其报表类别,根据集团其他业务适当增加其他报表类别的相关项目;如果母公司在企业集团经营中权重不大,以企业集团的主业确定其报表类别,根据集团其他业务适当增加其他报表类别的相关项目;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应当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结合上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合并财务报表采用一般企业报表格式,根据集团其他业务适当增加其他报表类别的相关项目。

表34-1

合并资产负债表

会合01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

单位:元

资产期末余额上年年末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期末余额上年年末余额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出资金*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应收款项融资预收款项
预付款项合同负债
应收保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收分保账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代理买卖证券款*
其他应收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付职工薪酬
存货应交税费
合同资产其他应付款
持有待售资产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应付分保账款*
其他流动资产持有待售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
发放贷款和垫款*流动负债合计
债权投资非流动负债:
其他债权投资保险合同准备金*
长期应收款长期借款
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债券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中:优先股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永续债
投资性房地产租赁负债
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
在建工程预计负债
生产性生物资产递延收益
油气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使用权资产其他非流动负债
无形资产非流动负债合计
开发支出负债合计
商誉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长期待摊费用实收资本(或股本)
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权益工具
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中:优先股
非流动资产合计永续债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注:标注“*”的项目为金融企业专用行项目。

表34-2

合并利润表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

单位:元

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
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
加:其他收益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注:标注“*”的项目为金融企业专用行项目。

表34-3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合04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目本年金额上年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小计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枳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小计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优先股水续债其他
一、上年年末余额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年初余额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6.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注:标注“*”的项目为金融企业专用行项目。

表34-4

合并现金流量表

会合03表

编制单位:

年月

单位:元

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费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费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更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注:标注“*”的项目为金融企业专用行项目。

(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一般程序如下:

1.设置合并工作底稿。合并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进行汇总、调整和抵销处理,最终计算得出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数。

2.将个别财务报表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将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个别利润表、个别现金流量表及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并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进行加总,计算得出个别资产负债表、个别利润表、个别现金流量表及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合计数额。

3.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根据本章第五部分等编制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进行调整抵销处理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关键和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将因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的差异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调整,以及将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加总数据中重复的因素等予以抵销或调整等。

4.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在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项目加总金额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合并财务报表中各资产项目、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等的合并金额。其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的金额,加上该项目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2)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的金额,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3)有关收入、收益、利得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的金额,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4)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类项目和有关利润分配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的金额,加上该项目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5)“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应当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5.填列合并财务报表。根据合并工作底稿中计算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类以及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的合并金额,填列生成正式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1.增加子公司。

母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控制了另一个企业即实现了企业合并,应当根据第二十章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编制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在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和以后会计期间,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企业集团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视同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而不是从合并日开始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由于这部分净利润是因按第二十章企业合并所规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编表原则所致,而非母公司管理层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因此,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进行反映,该单列项目应考虑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之间在合并前存在需要抵销的事项且抵销对合并净利润产生的影响;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合并当期期初到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编制合并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母公司与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抵销处理。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应当从购买日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的,需要将该非货币性资产调整恢复至原账面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持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2.处置子公司。

在报告期内,如果母公司处置子公司或业务,失去对子公司或业务的控制,被投资方从处置日(即丧失控制权日)开始不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当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当期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在编制处置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母公司与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处置当期期初至处置日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抵销处理。

五、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

本案例说明了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编制程序,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的编制方法和过程。

【例34-2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从事新能源产业开发的上市公司。2x20年1月1日,A公司以定向增发普通股股票的方式,从非关联方处购买取得了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70%的股权,于同日通过产权交易所完成了该项股权转让程序,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定向增发普通股股票5 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市场价格为2.95元。A公司与B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1.B公司2x20年1月1日(购买日)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信息列示如下:

(1)股东权益总额为16 000万元。其中:股本为10 000万元,资本公积为4 000万元,盈余公积为6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 400万元。

(2)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 960万元,经评估的公允价值为1 560万元;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 000万元,经评估的公允价值为11 00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9 000万元,经评估的公允价值为12 0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为公司办公楼增值,该办公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办公楼的剩余折旧年限为15年。

2.B公司2x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信息列示如下:

(1)股东权益总额为19 150万元。其中:股本为10 000万元,资本公积为4 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150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利得),盈余公积为1 6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 400万元。

(2)2x2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5 250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1 000万元,年末向股东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 250万元,现金股利款项尚未支付。

(3)截至2x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按购买日评估确认的金额收回,评估确认的坏账已核销;购买日发生评估增值的存货当年已全部实现对外销售。

3.2x20年,A公司和B公司内部交易和往来事项列示如下:

(1)截至2x20年12月31日,A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中有480万元为应收B公司账款,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00万元,A公司当年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B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中列示有应付A公司账款500万元。

(2)2x20年5月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1 0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为700万元,B公司以支票支付商品价款500万元,其余价款待商品售出后支付。B公司购进的该商品本期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年末存货。2x20年年末,B公司对存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品已经部分陈旧,其可变现净值已降至980万元。为此,B公司2x20年年末对该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示。

2x20年6月1日,B公司向A公司销售商品1 2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为800万元,A公司以支票支付全款。A公司购进该商品本期40%未实现对外销售。年末,A公司对剩余存货进行检查,并未发生存货跌价损失。

(3)2x20年6月20日,A公司将其资产原值为1 0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某厂房,以1 20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B公司作为厂房使用,B公司以支票支付全款。该厂房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15年,A公司和B公司均采用直线法对其计提折旧。

A公司取得B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备查簿见表34-5;2x20年1月1日,A公司资产负债表、B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见表34-6;2x20年12月31日,A公司、B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34-8;2x20年,A公司、B公司当年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别见表34-9至表34-11。

假定A公司、B公司均是中国境内公司,A公司计划长期持有对B公司的股权,不考虑上述合并事项中所发生的审计、评估、股票发行以及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B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A公司一致,购买日,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均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条件,不考虑A公司、B公司除企业合并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税费,两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案例中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本案例的会计分录以万元表示)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

本例中,A公司持有B公司70%表决权股份,能够主导B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相关活动,表明A公司对B公司拥有权力,且A公司可通过参与B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相关活动而影响并享有可变回报(如,A公司可以决定B公司股利分配决策并取得B公司分配的股利等),因此A公司对B的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等均具有实质性权利,即A公司有能力运用对B公司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综上所述,A公司对B公司的权力符合本章控制定义,因此,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二)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本例中,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形成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A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A公司取得B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备查簿见表34-5。

2x20年1月1日,A公司资产负债表和B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见表34-6。

1.对母子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的调整。

(1)调整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A公司将购买取得B公司70%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入账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95×5 000) 14 750(1)

贷:股本 5 000

资本公积 9 750

(2)调整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根据A公司购买B公司设置的股权备查簿中登记的信息,将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增值或减值分别调增或调减相关资产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根据税法规定,在购买日子公司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还是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在符合有关原则和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编制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例中,B公司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的金额为400万元(1 960-1 56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万元(400×25%);存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的金额为1 000万元(11 000-10 00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0万元(1 000×25%);固定资产中的办公楼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的金额为3 000万元(4 000-1 00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0万元(3 000×25%)。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存货 1 000(2)

固定资产 3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贷:应收账款 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750) 1 000

资本公积 2 700

2.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经过对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16 000+2 700=18 700(万元),A公司对B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拥有的份额为13 090万元(18 700×70%),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14 750万元,因此合并商誉为1 660万元(14 750-13 090)。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所形成的商誉,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表示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其抵销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则表现为商誉。

表34-5

A公司购买股权备查簿——B公司

会企01表

单位:万元

购买日:2x20年1月1日

购买价:14 750万元

本次交易后累计持股:70%

项目购买日账面价值购买日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剩余使用年限公允价值变动调整折旧或摊销额(年)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后余额备注
流动资产17 50018 100600
其中:应收账款1 9601 560-400
存货10 00011 0001 000
非流动资产11 50014 5003 000
其中:固定资产——B公司办公楼1 0004 0003 000152002 80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资产合计29 00032 6003 600
流动负债10 50010 5000
非流动负债2 5002 5000
负债合计13 00013 0000
实收资本(或股本)10 00010 0000
资本公积4 000
盈余公积6006000
未分配利润1 4001 4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16 00019 6003 6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9 00032 6003 600

表34-6

资产负债表(简表)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A公司

2x20年1月1日

单位:万元

资产A公司B公司B公司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A公司B公司B公司
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4 5002 1002 100短期借款6 0002 5002 500
交易性金融资产2 000900900交易性金融负债1 90000
应收票据2 3501 5001 500应付票据5 0001 5001 500
应收账款1 9001 9601 560应付账款9 0002 1002 100
预付款项1 000440440预收款项20000
其他应收款2 10000合同负债1 300650650
存货15 50010 00011 000应付职工薪酬3 000800800
合同资产1 00000应交税费1 000600600
其他流动资产650600600其他应付款2 0002 0002 000
流动资产合计31 00017 50018 100其他流动负债600350350
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合计30 00010 50010 500
债权投资5 50000非流动负债:
长期应收款000长期借款2 0001 5001 500
长期股权投资16 00000应付债券9 0006006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 000700700租赁负债1 000400400
固定资产10 5009 00012 000长期应付款1 00000
在建工程10 0001 0001 000递延所得税负债000
使用权资产1 200500500其他非流动负债000
无形资产800300300非流动负债合计13 0002 5002 500
商誉000负债合计43 00013 00013 000
长期待摊费用000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000实收资本(或股本)20 00010 00010 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000资本公积5 0004 0007 600
非流动资产合计47 00011 50014 500减:库存股000
其他综合收益000
盈余公积5 500600600
未分配利润4 5001 4001 40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35 00016 00019 600
资产合计78 00029 00032 600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78 00029 00032 600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在B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拥有份额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 10 000(3)

资本公积 6 700

盈余公积 600

未分配利润 1 400

商誉 1 66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4 750

少数股东权益 5 610

需要注意的是,母子公司有交互持股情形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与通常情况下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合并抵销处理相同。对于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应当按照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权日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将其转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库存股;对于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如利润分配或现金股利),应当进行抵销处理。子公司将所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冲销子公司累计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

3.编制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工作底稿及合并资产负债表。

根据上述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A公司编制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工作底稿见表34-7。

表34-7

合并资产负债表工作底稿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A公司

2x20年1月1日

单位:万元

项目A公司B公司合计金额调整分录调整分录抵销分录抵销分录合并金额
借方贷方借方贷方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4 5002 1006 6006 600
交易性金融资产2 0009002 9002 900
应收票据2 3501 5003 8503 850
应收账款1 9001 9603 860(2)4003 460
预付款项1 0004401 4401 440
其他应收款2 10002 1002 100
存货15 50010 00025 500(2)1 00026 500
合同资产1 000001 000
其他流动资产65060012 5001 250
流动资产合计31 00017 50048 5001 0004000049 100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5 50005 5005 500
长期应收款0000
长期股权投资16 000016 000(1)14 750(3)14 75016 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 0007003 7003 700
固定资产10 5009 00019 500(2)3 00022 500
在建工程10 0001 00011 00011 000
使用权资产1 2005001 7001 700
无形资产8003001 1001 100
商誉000(3)1 6601 660
递延所得税资产000(2)100100
其他非流动资产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47 00011 50058 50017 85001 66014 75063 260
资产合计78 00029 000107 00018 8504001 66014 750112 360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6 0002 5008 5008 500
交易性金融负债1 90001 9001 900
应付票据5 0001 5006 5006 500
应付账款9 0002 10011 10011 100
预收款项2000200200
合同负债1 3006501 9501 950
应付职工薪酬3 0008003 8003 800
应交税费1 0006001 6001 600
其他应付款2 0002 0004 0004 000
其他流动负债600350950950
流动负债合计30 00010 50040 50040 500
非流动负债:0
长期借款2 0001 5003 5003 500
应付债券9 0006009 6009 600
租赁负债1 0004001 4001 400
长期应付款1 00001 0001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2)1 0001 000
其他非流动负债0000
其他非流动负债合计13 0002 50015 5001 00016 500
负债合计43 00013 00056 0001 00057 00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20 00010 00030 000(1)5 000(3)10 00025 000
资本公积5 0004 0009 000(1)9 750(2)2 700(3)6 70014 750
其他综合收益0000
盈余公积5 5006006 100(3)6005 500
未分配利润4 5001 4005 900(3)1 4004 5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35 00016 00051 000017 45018 700040 750
少数股东权益(3)5 6105 61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35 00016 00051 000017 45018 7005 61055 36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78 00029 000107 000018 45018 7005 610112 360

根据上述合并资产负债表工作底稿中各项目的合并金额,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略)。

(三)购买日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A公司和B公司2x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见表34-8。

表34-8

资产负债表(简表)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A公司/B公司

2x20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A公司B公司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A公司B公司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2 8503 250短期借款5 0002 400
交易性金融资产1 5002 500交易性金融负债2 0001 200
应收票据3 6001 800应付票据6 5001 800
应收账款2 2502 550应付账款9 0002 600
预付款项7501 250预收款项3000
其他应收款2 650650合同负债1 7001 950
存货18 5009 000应付职工薪酬2 500800
合同资产2 0000应交税费1 350700
其他流动资产900500其他应付款2 6502 450
流动资产合计35 00021 500其他流动负债1 000450
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合计32 00014 350
债权投资7 0002 000非流动负债:
长期应收款00长期借款2 0002 400
长期股权投资34 7500应付债券8 2003 1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4 500900租赁负债1 800400
固定资产14 00013 000长期应付款3 0000
在建工程6 5001 200递延所得税负债0100
使用权资产2 000500其他非流动负债00
无形资产1 000400非流动负债合计15 0006 000
商誉00负债合计47 00020 350
长期待摊费用00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00实收资本(或股本)25 00010 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00资本公积14 7504 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69 75018 000其他综合收益0150
盈余公积9 0001 600
未分配利润9 0003 40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57 75019 150
资产合计104 75039 500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104 75039 500

A公司和B公司2x20年度利润表见表34-9。

表34-9

利润表(简表)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A公司/B公司

2x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A公司B公司
一、营业收入75 00047 400
减:营业成本48 00036 500
税金及附加900500
销售费用2 6001 700
管理费用2 0001 450
研发费用1 000500
财务费用600400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4 900100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100-50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00-100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7001 000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25 2007 300
加:营业外收入100200
减:营业外支出1 300500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24 0007 000
减:所得税费用6 0001 750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8 0005 250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0150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0150
其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0150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00
六、综合收益总额18 0005 400

A公司和B公司2x20年度现金流量表见表34-10。

表34-10

现金流量表(简表)

会企03表

编制单位:A公司/B公司

2x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A公司B公司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53 00045 00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0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53 00045 00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2 40036 60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6 0004 500
支付的各项税费4 4951 77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0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2 89542 87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52 125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125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00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25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 030225
投资支付的现金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 03022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5-22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95075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9507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50-750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 6501 150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 5002 100
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 8503 250

A公司和B公司2x20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见表34-11。

表34-11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简表)

会企04表

编制单位:A公司/B公司

2x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A公司A公司A公司A公司A公司A公司A公司B公司B公司B公司B公司B公司B公司B公司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20 0005 00005 5004 50035 00010 0004 00006001 40016 000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20 0005 0005 5004 50035 00010 0004 0006001 40016 000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18 00018 0001505 2505 400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5 0009 75014 750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3 500-3 50001 000-1 0000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10 000-10 000-2 250-2 250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25 00014 7509 0009 00057 75010 0004 0001501 6003 40019 150

1.对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调整处理。

(1)调整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根据A公司购买B公司设置的股权备查簿中登记的信息,将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增值或减值分别调增或调减相关资产和负债项目的金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存货 1 000(1)

固定资产 3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贷:应收账款 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750)1 000

资本公积 2 700

(2)根据子公司已实现的公允价值调整当期净利润。

本例中,合并财务报表要求以子公司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是按其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编制的,其当期计算的净利润也是以其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结果。

因此,上述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存在差额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因资产的折旧、摊销和减值等对子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需要在净利润计算中予以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营业成本 1 000(2)

管理费用 200

应收账款 400

贷:存货 1 000

固定资产 200

信用减值损失 400

因此,经已实现公允价值调整后的B公司2x20年度净利润=5 250+400(因购买日应收账款公允价值减值的实现而调减信用减值损失)-1 000(因购买日存货公允价值增值的实现而调增营业成本)-200(因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增值计算的折旧而调增管理费用)=4 450(万元)。

(3)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由于B公司应收账款按购买日评估确认的金额已收回,评估确认的坏账已核销,因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而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100万元(400×25%);由于B公司购买日发生评估增值的存货当年已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因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而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250万元(1 000×25%);由于B公司购买日发生增值的办公楼2x20年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2 800万元(3 000-200),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00万元(2 800×25%),因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而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50万元(750-700)。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50) 300(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所得税费用 200

因此,考虑递延所得税后B公司当年净利润为4 650万元(4 450+200)。

(4)按照权益法调整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对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本例中,应当调整A公司2x20年投资B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3 255万元(4 650×70%),已确认取得的B公司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1 575万元(2 250×70%)以及B公司本期其他综合收益150万元中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105万元(150×70%)。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55+105) 3 360(4)

投资收益 1 575

贷:投资收益 3 255

长期股权投资 1 575

其他综合收益 105

2.抵销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5)抵销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项目。

将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在B公司股东权益中拥有的份额予以抵销。B公司2x20年年末经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1 400(年初)+4 650(经已实现公允价值和递延所得税调整后的本年净利润)-1 000(提取盈余公积)-2 250(分派股利)=2 800(万元);B公司本期由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增加其他综合收益150万元,其中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为105万元(150×70%),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为45万元(150-105);A公司2x20年年末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16 535万元(14 750+3 255-2 250×70%+105);少数股东权益为6 375万元[5 610(2x20年1月1日少数股东投入资本)+1 395(4 650×30%,本年少数股东损益)+45(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675(2 250×30%,本年对少数股东的利润分配)]。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 10 000(5)

资本公积 6 700

其他综合收益 150

盈余公积 1 6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2 800

商誉 1 6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 535

少数股东权益 6 375

(6)抵销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等项目。

将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与B公司本年利润分配有关项目的金额予以抵销。B公司年末向股东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 250万元,其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现金股利为675万元(2 250-1 575)。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4 650×70%) 3 255(6)

少数股东损益 (4 650×30%)1 395

未分配利润——年初 1 400

贷:未分配利润——本年提取盈余公积 1 000

——本年利润分配 2 250

——年末 2 800

(7)抵销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项目。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500(7)

贷:应收账款 500

(8)抵销坏账准备与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A公司将与B公司往来的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的同时,还应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0(8)

贷:信用减值损失 20

需要注意的是,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内部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合并处理:首先,将内部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予以抵销,按照内部应付款项的数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项目,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项目;其次,应将上期信用减值损失中抵销的各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相应坏账准备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按照上期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中抵销的各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相应坏账准备的数额,借记“应收账款”等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期初”项目;最后,对于本期各内部应收款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补提或者冲销的相应坏账准备的数额也应予以抵销,按照本期期末内部应收款项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补提(或冲销)的坏账准备的数额,借记(或贷记)“应收账款”等项目,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9)抵销因抵销坏账准备与信用减值损失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0×25%) 5(9)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

(10)抵销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项目。

A公司根据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的公告,按照其所享有的金额已确认应收股利,并在其资产负债表中计列应收股利1 575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1 575(10)

贷:其他应收款 1 575

3.抵销内部顺流交易的存货。

(11)抵销内部销售收入、成本和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1 000(11)

贷:营业成本 700

存货 300

需要注意的是,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内部销售存货,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合并处理:首先,将上期抵销的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进行抵销,按照上期内部购入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数额,借记“未分配利润——期初”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其次,对于本期发生的内部销售存货,将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及内部购入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按照销售企业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最后,将期末内部购入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对于期末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包括上期结转形成的本期存货),应当按照购买企业期末内部购入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数额,借记“营业成本”项目,贷记“存货”项目。

(12)抵销B公司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存货 20(12)

贷:资产减值损失 20

需要注意的是,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内部销售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合并处理:首先,将上期资产减值损失中抵销的存货跌价准备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按照上期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抵销的存货跌价准备的数额,借记“存货”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期初”项目;其次,对于本期对内部购入存货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补提(或冲销)的存货跌价准备的数额也应予以抵销,按照本期对内部购入存货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补提(或冲销)的存货跌价准备的数额,借记(或贷记)“存货”项目,贷记(或借记)“资产减值损失”项目。

对于抵销存货跌价准备的数额,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当本期内部购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持有该存货企业的取得成本但高于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后的取得成本(即销售企业对该存货的取得成本)时,其抵销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为本期存货跌价准备的增加额;当本期内部购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后的取得成本(即销售企业对该存货的取得成本)时,其抵销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为相对于购买企业该存货的取得成本高于销售企业取得成本的差额部分计提的跌价准备的数额扣除期初内部购入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后的余额,即本期期末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减去期初内部购入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后的余额。

(13)抵销内部顺流存货交易的所得税影响。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20)×25%]70(13)

贷:所得税费用 70

(14)抵销顺流存货交易中内部存货交易的现金流量。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500(14)

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500

4.抵销内部逆流交易的存货。

(15)抵销内部销售收入、成本和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为160万元[(1 200-800)×40%]。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1 200(15)

贷:营业成本 1 040

存货 160

(16)抵销因逆流存货交易的所得税影响。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60×25%) 40(16)

贷:所得税费用 40

(17)将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分摊。

在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分摊金额为48万元(160×30%)。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少数股东权益 48(17)

贷:少数股东损益 48

(18)抵销因抵销逆流存货交易发生的递延所得税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少数股东损益 (40×30%) 12(18)

贷:少数股东权益 12

(19)抵销逆流存货交易中内部存货交易的现金流量。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 200(19)

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 200

5.抵销内部固定资产购销交易。

(20)抵销内部固定资产购销交易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资产处置收益 (1 200-600) 600(20)

贷:固定资产——从A公司购入x厂房 600

(21)抵销内部固定资产交易计提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从A公司购入x厂房 (600-15×1/2) 20(21)

贷:管理费用 20

需要注意的是,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内部销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合并处理:首先,将内部交易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抵销,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按照内部交易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数额,借记“未分配利润——期初”项目,贷记“固定资产”项目;其次,将以前会计期间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多计提的累计折旧抵销,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按照以前会计期间抵销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因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而多计提的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期初”;最后,将当期由于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因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而多计提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并调整本期计提的累计折旧额,按照本期该内部交易的固定资产多计提的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费用项目。

(22)抵销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20)×25%]145(22)

贷:所得税费用 145

(23)抵销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现金流量。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1 200(23)

贷: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1 200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根据上述资料及有关调整、抵销分录编制合并工作底稿见表34-12。

根据合并工作底稿,编制该集团2x20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见表34-13至表34-16。

表34-12

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

编制单位:A公司

2x20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A公司B公司合计金额调整、抵销分录调整、抵销分录少数股东权益合并金额
借方贷方
(利润表项目)
一、营业收入75 00047 400122 400(11)1 000 (15)1 200120 200
减:营业成本48 00036 50083 500(2)1 000(11)700 (15)1 04083 760
税金及附加9005001 4001 400
销售费用2 6001 7004 3004 300
管理费用2 0001 4503 450(2)200(21)203 630
研发费用1 0005001 5001 500
财务费用6004001 0001 000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4 9001005 000(4)(6)3 255 1 575(4)3 2553 425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100-50-150(2)400 (8)20270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00-100-300(12)20-280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7001 0001 700(20)6001 100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25 2007 30032 5008 8305 45529 125
加:营业外收入100200300300
减:营业外支出1 3005001 8001 800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24 0007 00031 0008 8305 45527 625
减:所得税费用6 0001 7507 750(9)5(3)200 (13)70 (16)40 (22)1457 300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8 0005 25023 2508 8355 91020 325
少数股东损益(6)1 395 (18)12(17)481 3591 3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 0005 25023 25010 2425 95818 966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015015015010545150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0150150150105105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0150150150105105
其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0150150(5)150(4)105105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0000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000(5)4545
六、综合收益总额18 0005 40023 4008 9856 0154520 4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19 071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1 4041 40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一、未分配利润——年初4 5001 4005 900(6)1 4004 500
未分配利润——本期4 5002 0006 5005 466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 0005 25023 25010 2425 95818 966
提取盈余公积-3 500-1 000-4 500(6)1 000-3 500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10 000-2 250-12 250(6)2 250-10 000
未分配利润——期末9 0003 40012 400(5)2 800 14 442(6)2 800 12 0089 966
(资产负债表项目)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2 8503 2506 1006 100
交易性金融资产1 5002 5004 0004 000
应收票据3 6001 8005 4005 400
应收账款2 2502 5504 800(2)400(1)4004 320
(8)20(7)500
预付款项7501 2502 0002 000
其他应收款2 6506503 300(10)1 5751 725
存货18 5009 00027 500(1)1 000 (12)20(2)1 000 (11)300 (15)16027 060
合同资产2 00002 0002 000
其他流动资产9005001 4001 400
流动资产合计35 00021 50056 5001 4403 93554 005
非流动资产:0
债权投资7 0002 0009 0009 000
长期股权投资34 750034 750(4)3 360(4)1 575 (5)16 53520 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4 5009005 4005 400
固定资产14 00013 00027 000(1)3 000 (21)20(2)200 (20)60029 220
在建工程6 5001 2007 7007 700
使用权资产2 0005002 5002 500
无形资产1 0004001 4001 400
商誉000(5)1 6601 660
递延所得税资产000(1)100 (13)70 (16)40 (22)145(3)100 (9)5250
非流动资产合计69 75018 00087 7508 39519 01577 130
资产合计104 75039 500144 2509 83522 950131 135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5 0002 4007 4007 400
交易性金融负债2 0001 2003 2003 200
应付票据6 5001 8008 3008 300
应付账款9 0002 60011 600(7)50011 100
预收款项3000300300
合同负债1 7001 9503 6503 650
应付职_1薪酬2 5008003 3003 300
应交税费1 3507002 0502 050
其他应付款2 6502 4505 100(10)1 5753 525
其他流动负债1 0004501 4501 450
流动负债合计32 00014 35046 3502 075044 275
非流动负债:0
长期借款2 0002 4004 4004 400
应付债券8 2003 10011 30011 300
租赁负债1 8004002 2002 200
长期应付款3 00003 0003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0100100(3)300(1)1 000800
非流动负债合计15 0006 00021 0003001 00021 700
负债合计47 00020 35067 3502 3751 00065 97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25 00010 00035 000(5)10 00025 000
资本公积14 7504 00018 750(5)6 700(1)2 70014 750
其他综合收益015015045105
盈余公积9 0001 60010 600(5)1 6009 000
未分配利润9 0003 40012 40014 44212 0089 9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58 821
少数股东权益0(17)48(5)6 330 (18)12456 33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57 75019 15076 90032 94021 20065 16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104 75039 500144 25035 31522 200131 135
(现金流量表项目)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53 00045 00098 000(14)(19)500 1 20096 30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53 00045 00098 0001 70096 30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2 40036 60079 000(14)(19)500 1 20077 30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6 0004 50010 50010 500
支付的各项税费4 4951 7756 2706 27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2 89542 87595 7701 70094 0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52 1252 2301 7001 7002 23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125012512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000100(23)1 200-1 1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25022501 200-97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 0302251 255(23)1 20055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 0302251 2551 20005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5-225-1 0301 2001 200-1 03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9507501 7001 7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9507501 7001 7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50-750-1 700-1 700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 6501 150-500-500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 5002 1006 6006 600
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 8503 2506 1006 100

表34-13

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会合01表

编制单位:A公司

2x20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期末余额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6 100短期借款7 400
交易性金融资产4 000交易性金融负债3 200
应收票据5 400应付票据8 300
应收账款4 320应付账款11 100
预付款项2 000预收款项300
其他应收款1 725合同负债3 650
存货27 060应付职工薪酬3 300
合同资产2 000应交税费2 050
其他流动资产1 400其他应付款3 525
流动资产合计54 005其他流动负债1 450
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合计44 275
债权投资9 000非流动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20 000长期借款4 4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 400应付债券11 300
固定资产29 220租赁负债2 200
在建工程7 700长期应付款3 000
使用权资产2 500递延所得税负债800
无形资产1 400非流动负债合计21 700
商誉1 660负债合计65 975
递延/得税资产250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非流动资产合计77 130实收资本(或股本)25 000
资本公积14 750
其他综合收益105
盈余公积9 000
未分配利润9 966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58 821
少数股东权益6 339
所有者权益65 160
(或股东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131 135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131 135

表34-14

合并利润表(简表)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A公司

2x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120 200
其中:营业收入120 200
二、营业总成本91 075
其中:营业成本83 760
税金及附加1 400
销售费用4 300
管理费用3 630
研发费用1 500
财务费用1 000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3 425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70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80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 100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29 125
加:营业外收入300
减:营业外支出1 800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27 625
减:所得税费用7 300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20 325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8 966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1 359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50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05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05
其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105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45
七、综合收益总额20 475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19 071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1 404

表34-15

合并现金流量表(简表)

会合03表

编制单位:A公司

2x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96 30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96 30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77 300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0 500
支付的各项税费6 27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94 0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 23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12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 10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97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55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 03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1 70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 7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 700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00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6 600
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6 100

根据上述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集团的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表34-16所示。

表34-16

合并所有权益变动表(简表)

会合04表

编制单位:A公司

2x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本年金额上年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小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小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20 0005 00005 5004 50035 000035 000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20 0005 00005 5004 50035 000035 000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10518 96619 0711 40420 475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5 0009 75014 7505 61020 360
2.其他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3 500-3 500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10 000-10 000-675-10 675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四、本年年末余额25 00014 7501059 0009 96658 8216 33965 160

六、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

追加投资既包括母公司购买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情况,也包括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或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情况。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应分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见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应当分别下列情况:

1.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例34-24】2x20年12月29日,A公司以8 000万元取得B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x21年12月25日,A公司又以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原账面价值为2 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作为对价,自B公司的少数股东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本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少数股东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2x20年12月29日,A公司在取得B公司7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 000万元。

2x21年12月25日,B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1 000万元。

本例中,2x21年12月25日,A公司进一步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时,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按照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价值进行合并,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A公司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为2 200万元[11 000×(90%-70%):,与新增长期股权投资(3 000万元)之间的差额为8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归属于母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戒归属于母公司的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A公司作为对价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与原账面价值2 500万元的差异500万元应计入合并利润表中的资产处置收益。

2.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该股权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留存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权益法核算下的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以下简称“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购买日采用与被投资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与其相关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上,首先,应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协议条款,以及各个步骤中所分别取得的股权比例、取得对象、取得方式、取得时点及取得对价等信息来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如果分步取得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取得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并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还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34-25】2x20年1月1日,A公司以500万元购入B公司股权,并由此持有B公司2%股权。投资前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A公司将对B公司的该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x21年1月1日,A公司以现金1.75亿元为对价,向B公司大股东收购B公司50%的股权,从而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当日A公司持有的对B公司2%股权的公允价值为700万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亿元。A公司购买B公司2%股权和后续购买50%的股权不构成“一揽子交易”(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A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考虑对原持有股权进行公允价值的重新计量。由于A公司将原持有B公司2%的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因此,购买日(即2x21年1月1日)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即700万元,不存在差额;同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200万元(700-500)转入合并留存收益。

其次,按照第二十章企业合并有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合并对价为1.82亿元(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700万元+合并日应支付的对价1.75亿元)。由于A公司享有B公司于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04亿元(2×52%),因此,购买日形成的商誉为0.78亿元(1.82-1.04)。

【例34-26】2x20年I月1日,A公司以现金3 000万元取得B公司20%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4亿元。2x21年1月1日,A公司另支付现金8 000万元取得B公司40%股权,并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购买日,A公司原持有的对B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账面价值为3 500万元(其中,与B公司权益法核算相关的累计净损益为100万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为400万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亿元(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A公司购买B公司20%股权和后续购买40%股权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A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考虑对原持有股权进行公允价值的重新计量。购买日(即2x21年1月1日),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4 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3 500万元)的差额500万元计入合并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400万元转入合并留存收益。

其次,对于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合并对价1.2亿元(原持有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4 000万元+合并日应支付的对价8 000万元)。由于A公司享有B公司于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08亿元(1.8×60%),因此,购买日形成的商誉为0.12亿元(1.2-1.08)。

3.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对于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的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编制比较报表时,以不早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的时点为限,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报表中,并将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相关项目。

为避免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价值进行重复计算,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例34-27】A公司为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x18年1月1日,A公司与非关联方B公司分别出资200万元及800万元设立C公司,并分别持有C公司20%及80%的股权。

2x20年1月1日,P公司向B公司收购其持有C公司80%的股权,C公司成为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日C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等。

2x21年1月1日,A公司向P公司购买其持有C公司80%的股权,C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购买C公司80%股权的交易和原取得C公司20%股权的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A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打算一直持有C公司股权。

2x18年1月1日至2x20年1月1日,C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x20年1月1日至2x21年1月1日,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2x20年1月1日,A公司从P公司手中购买C公司80%股权的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A公司虽然2x18年1月1日开始持有C公司20%的股权,但2x20年1月1日开始与C公司同受P公司最终控制,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应自取得原股权之日(即2x18年1月1日)和双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2x20年1月1日)孰晚日(即2x20年1月1日)起开始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即:视同自2x20年1月1日起A公司即持有C公司100%股权并重述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数据。2x18年1月1日至2x20年1月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不应重溯。

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重溯2x20年1月1日的报表项目,由于C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500万元(1 000+500)。此前,2x20年1月1日持有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200+500×20%)。因此,A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C公司2x20年(比较期间)初各项资产、负债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1 500万元应调整资本公积1 200万元(1 500-300)。

借:资产、负债 15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000

资本公积 12 000 000

A公司对于合并日(即2x21年1月1日)的各报表项目,除按照本章“五、合并程序”的一般规定编制合并分录外,还应冲减2x20年1月1日至2x21年1月1日对C公司20%的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结果,即,冲减期初留存收益300万元×20%=60(万元)。

借:期初留存收益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 000

如果合并日不在年初,对于C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按照权益法核算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还应冲减当期投资收益。

(二)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既包括母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也包括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而丧失控制权的情况。处置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应分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见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应当分别以下情况:

1.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2.母公司因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而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

(1)一次交易的处置。

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此外,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采用与原有子公司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与原有子公司相关的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

【例34-28】2x20年6月30日,A公司以现金9 000万元取得了B公司60%的股权,并自该日起控制B公司,由于收购B公司产生商誉3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 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 000万元。2x22年6月30日,A公司以8 000万元的对价将其持有的B公司40%的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公司,处置后对B公司的剩余持股比例降为20%。剩余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 200万元,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 700万元。

B公司在2x20年7月1日至2x22年6月30日之间实现的净利润为6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为1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源自B公司的联营公司的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A公司商誉未减值(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A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第一,终止确认长期股权资产、商誉等的账面价值,并终止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包括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账面价值。

第二,视同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处置子公司,并按当日剩余20%股权的公允价值(4 000万元)重新计量该剩余股权。

同时,分别根据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或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内容对该20%剩余股权进行会计处理,并列示于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

第三,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8 000万元)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4 000万元)之和12 000万元,减去按原持股比例(60%)计算应享有B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6 420万元(10 700×60%)以及与B公司的相关商誉3 000万元之间的差额2 580万元(12 000-6 420-3 000),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最后,B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60万元(100×60%)也应当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2)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子公司。

①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首先,应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交易协议条款、分别取得的处置对价、出售股权的对象、处置方式、处置时点等信息来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以前的各项交易,应按照本章上述“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应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原有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例34-29】A公司主要从事机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A公司计划整合集团业务、剥离辅业,集中发展机械产品的主营业务。2x21年11月3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向C公司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对价总额为5 000万元。考虑到C公司的资金压力以及股权平稳过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C公司应在2x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 000万元,以先取得B公司20%股权;C公司应在2x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 000万元,以取得B公司剩余80%股权。2x21年12月31日至2x22年12月31日期间,B公司的相关活动仍然由A公司单方面主导,若B公司在此期间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后续80%股权的购买对价按C公司已分得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x21年12月31日,按照协议约定,C公司向A公司支付2 000万元,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当日,B公司自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 500万元。

2x22年6月30日,C公司向A公司支付3 000万元,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剩余80%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自此C公司取得B公司的控制权;当日,B公司自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

2x22年1月1日至2x22年6月30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无其他净资产变动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A公司通过两次交易处置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第一次交易处置B公司20%股权,仍保留对B公司的控制;第二次交易处置剩余80%股权,并于第二次交易后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

首先,需要分析上述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一是A公司处置B公司股权的商业目的是出于业务整合,剥离辅业的考虑,A公司的目的是处置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两次处置交易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

二是两次交易在同一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

三是第一次交易中,20%股权的对价为2 000万元,相对于100%股权的对价总额5 000万元而言,第一次交易单独看并不经济,和第二次交易一并考虑才反映真正的经济影响,此外,如果在两次交易期间B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也将据此调整对价,说明两次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综合上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两次交易应作为“一揽子交易”,按照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至丧失控制权并构成“一揽子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x21年12月31日,A公司转让持有的B公司20%股权,在B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至80%,A公司仍控制B公司。处置价款2 000万元与处置20%股权对应的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700万元(3 500×20%)之间的差额1 3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银行存款 20 000 000

贷:少数股东权益 7 0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13 000 000

此外,由于A公司已经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股权出售协议且预计处置将在1年内完成,A公司还应根据第四十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有关持有待售资产和终止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列报。2x22年1月1日至2x22年6月30日,B公司作为A公司持股80%的非全资子公司纳入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500万元中归属于C公司的份额100万元(500×20%),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少数股东损益100万元,并调整少数股东权益。

2x22年6月30日,A公司转让B公司剩余80%股权,丧失对B公司控制权,不再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A公司应终止确认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少数股东权益等,并将处置价款3 000万元与享有的B公司净资产份额3 200万元(4 000×80%)之间的差额2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第一次交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1 300万元转入当期损益。

②所得税影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通常情况下,当居民企业持有另一居民企业的股权意图为长期持有,通过股息、红利或者其他协同效应获取回报时,其实质所得税率为零,不存在相关所得税费用。只有当居民企业通过转让股权获取资本利得收益时,该笔资产转让利得才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实务中,由于股权投资的处置往往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涉及重大交易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后续公司还要进行股权交割和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期间涉及流程和手续较多,从公司有明确意图处置股权至实际转移之间往往存在跨期的情况。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股权处置已由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审议通过,也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批准,即使尚未办理实际转移手续等,公司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已经十分清晰,将股权处置损益的所得税影响延迟到下一会计期间进行处理往往会导致低估递延所得税负债、高估利润的情况。因此,如果预期出现母公司处置股权至实际转移之间存在跨期的情况,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考虑上述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三)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

有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由此稀释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但未丧失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增资前的母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母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并丧失控制权的,应按照本章“母公司因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而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34-30】A公司原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并控制B公司,2x21年1月1日,第三方C公司向B公司增资100万元,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增资后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1 000万元。增资后C公司占B公司10%的股权,A公司仍控制B公司(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由于第三方C公司增资导致A公司持股比例下降。A公司按原持股比例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900万元(900×100%)和按新持股比例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900万元(1 000×90%)份额之间的差额为0,因此对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不产生影响。

【例34-31】2x21年,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750万元和25。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B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5%和25%。C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

2x22年B公司对C公司增资500万元,增资后占C公司股权比例为35%。交易完成后,A公司仍控制C公司。

C公司自成立日至增资前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影响C公司净资产变动的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对C公司增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持股比例原为75%,由于少数股东增资而变为65%。增资前,A公司按照75%的持股比例享有的C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 500万元(2 000×75%);增资后,A公司按照65%持股比例享有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 625万元(2 500×65%),两者之间的差额125万元,在A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调增资本公积。

(四)其他特殊交易

对于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该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类型经济交易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在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及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部分特殊交易由于会计主体假设的不同而导致对同一事项的会计处理结果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通过常规的抵销分录则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需要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对这类交易予以调整。例如,母公司将借款作为实收资本投入子公司用于长期资产的建造,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反映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又如,子公司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大厦,出租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作为固定资产反映。再如,子公司发行的按照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子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列报为金融负债。

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其股利,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归属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股利,扣除金额应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中列示。子公司发行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归属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不可累积分配股利,扣除金额应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中列示。

七、衔接规定

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新旧准则衔接。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本章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本章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再将原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且不再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原合营企业进行核算。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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